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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一般問題
  • 資助詳情
  • 有關提交申請的問題
  • 評審申請
  • 有關項目執行的問題
  • 有關利益分配及知識產權的問題

基金旨在資助企業或機構研究和應用與車輛有關的創新科技,並至少達致下列其中一個目標:

    • 提升駕駛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 提升道路網絡或路面使用效率;以及
    • 改善駕駛安全。
  •  

申請機構須證明擬議項目符合基金的目標及相關政府政策,包括《香港智慧城市藍圖2.0》或《香港智慧出行路線圖》,以便在香港推廣智慧出行。

注意事項︰

基金為與車輛有關的創新科技 (i) 研究和應用項目;及 (ii) 純研究項目提供資助。

基金接受公營及企業兩個界別的申請:

 

公營界別

 

(i) 下列研發中心: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ii) 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及由香港政府創辦的大學;

 

(iii) 載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名單(表1)的機構 (該等機構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條指定),但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由香港政府創辦的大學及研發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質的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企業界別

 

(v) 公司;以及

 

(vi) 上文第(i)至(iv)段沒有涵蓋的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注意事項︰

    • 上文第(i)及(ii)段所述研發中心及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及由香港政府創辦的大學,在「申請指引」中統稱為公營界別研究機構。
    • 如為機構、公司、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鬚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或根據有關條例成立。
    • 慈善團體是指《稅務條例》第 88 條所述的獲豁免繳稅團體。

公司必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方可申請基金,並在申請時提供其商業登記的有效證明文件,包括商業登記證之副本。

項目期限一般不應超過24個月。

 

為鼓勵制訂更多可在短期內為社會帶來裨益的速效方案,持續不超過12個月並有合理及實際推行計劃的項目會取得較高評分,而持續逾24個月的項目則會取得較低評分。

申請機構可以在一個資助項目完成前再申請另一項目的資助,但需在申請表上提供有關已獲基金批資助項目的資料(包括已獲批資助項目的名稱、資助金額、年期等)。

 

申請機構需注意,已獲批資助之項目的進度或表現可能會影響新申請項目的審批結果,而管理委員會亦會考慮申請機構同時執行多個項目的需要與能力。

基金為 (i)研究和應用項目;及 (ii)純研究項目提供資助。純研究項目方面,評核其申請時,會考慮其計劃,以及長遠而言研究成果是否可發展為產品或技術,供私營或公營機構推出、銷售或採用。

基金並無就每年資助項目數量或資助金額預設上限。我們會視乎基金餘額,按個別情況考慮每宗申請。

申請機構須承擔項目部分成本︰

 

(i) 企業界別申請機構,或企業界別與公營界別(公營界別研究機構除外)聯合提交的申請,資助金額最高為項目成本的50%,即申請機構須最少承擔50% 的項目成本。

(ii) 就企業界別與公營界別研究機構聯合提交的申請而言,資助金額最高為項目成本的70%,即申請機構須最少承擔30% 的項目成本。

(iii) 至於公營界別申請機構,基金資助額最高為項目成本的90%,即公營界別申請機構須最少承擔10%的項目成本。

 

最高資助金額如下:

 

(i) 研究和應用項目的最高資助金額為每項港幣2,000萬元。

(ii) 純研究項目的最高資助金額為每項港幣800萬元。

 

可獲資助的開支項目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

就公營界別研究機構以外的申請機構 (包括企業界別及公營界別研究機構聯合提交的申請),申請機構的承擔須以現金形式作出。

 

至於公營界別研究機構,申請機構的承擔可以是現金、實物或兩者混合。實物承擔只限以機器設備、消耗品或人力的形式提供。

贊助機構和支持者的數目不限。申請表格須夾附蓋有公司/機構印章的相關文件以證明有關贊助和支持。

任何機構或人士均可贊助項目。項目獲得的贊助額越多,以及相關業界的贊助機構越多,反映項目成果可吸引業界興趣及採用,有關評分會予以適當加權。

管理委員會將根據申請機構在申請表格上列出之項目內容、預算等安排的詳細及合理程度、申請機構的往績等資料按評審標準進行評分。申請機構如有需要,可在遞交申請文件前向秘書處查詢。

不可以。所有基金的項目開支只可在項目期內支付。任何在批准的項目開始日期前所產生/承擔的項目開支,均須由申請機構自行承擔及支付。

除非事先獲管理委員會批准,否則項目最少須有50%的研究活動(按項目開支計算)在本港進行。另外,研究和應用類別項目下研發的技術須在本港作首次應用。

如在本港以外進行活動,申請機構有絕對責任確保有關活動符合當地規例和法律。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無須就任何違反當地規例和法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申請機構在提交申請時必須聲明符合有關規定。

若購買設備或軟件屬實施項目所必須及有特別/專門用途,而非一般辦公室及資訊科技設備,可申請資助。

 

申請機構應謹慎地採購項目的設備、貨物或服務。除非政府同意,申請機構必須遵循「申請指引」中列明的採購程序。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

如屬公營界別研究機構以外的申請機構,項目撥款一般可用以支付項目團隊成員的薪酬,包括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僱主供款(不時生效的最低強制性供款)。然而,項目撥款不可用作支付不定額薪酬、約滿酬金、一般附帶福利及津貼例如房屋開支(包括宿舍的象徵式租金)、教育、培訓、旅費及交通費(與項目直接有關並獲管理委員會批准的交通費除外)、食物、洗衣服務、清潔服務、醫療、牙科、保險、遣散費、逾時工作補薪及未放取的假期等。

 

如屬公營界別研究機構,項目撥款一般可用以支付根據相關公營界別研究機構既定機制所訂的項目團隊成員薪酬,包括強積金僱主供款(不時生效的最低強制性供款)、約滿酬金、周年薪酬調整(增薪及晉升除外),以及一般附帶福利(例如醫療)。

 

基金撥款不可用作支付薪酬予任何從政府、政府資助機構/團體、大學或政府資助計劃支取薪金的人士。

一般而言,獲資助申請機構的公司股東/董事不得從項目撥款中支取薪金。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直接參與項目的研發工作的公司股東/董事才可從項目撥款中支取象徵式的薪金,惟有關安排必須得到管理委員會批准。

所有項目撥款及資助連同項目所得收入均須存入項目帳戶,以抵銷項目開支。在項目完成(或視乎情況終止)後,獲款申請機構須於管理委員會接納項目的最終報告及已審核財務報表後一個月內,以資助協議列明的方式,將項目帳戶內所有未用的基金撥款以及剩餘項目收入按獲發放撥款比例退回政府,以及由項目完成日至退還剩餘款項日期間衍生的所有利息收入。

基金由2021年3月31日開始接受申請,視乎基金餘額,為期5年。

所有申請需連同申請指引內要求的所須證明文件,經由網上申請系統提交至秘書處(https://funds.hkpc.org/stf/)。

每個申請機構同時提交申請的項目數量不設上限,惟每個項目須不同。

如同一申請資助的項目已獲得或將獲得特區政府的資助,該項目將不會獲得基金的資助。

 

如申請機構已向其他特區政府資助計劃申請資助而未獲審批或在審批中,申請機構需要在申請表上申報有關項目的資料。

如有需要,秘書處在接獲申請後可要求申請機構澄清或補交資料,並會進行初步甄選,將不屬於基金範圍的申請剔除。凡通過初步甄選的申請,秘書處將作詳細評審,然後把其建議提交管理委員會審批。如有需要,申請或須接受外部評審。申請機構須應秘書處要求,在秘書處指明的到期日前澄清或補交資料,否則將被視作即時撤回申請處理,惟事先獲秘書處批准者除外。

申請機構須連同以下所須證明文件一併提交申請︰

 

 

(a)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如適用);
(b) 最近的周年申報表(或新成立公司的法團成立表格)(如適用);
(c) 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如適用);
(d) 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或證明書(如適用);
(e) 最近期的年度經審計帳目(新成立公司可提供管理賬目)(如適用);

(f) 第三方就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給予的同意/特許(如適用);
(g) 組織章程細則(如適用);
(h) 申請表所提述各方的同意;
(i) 項目團隊的組織圖,註明項目團隊主要成員的角色及責任;
(j) 人手編配表,訂明項目團隊主要成員用在項目的時間;
(k) 項目團隊主要成員的簡歷、項目參與同意書、在職證明(如適用),訂明其資歷、經驗、往績及薪級水平(如適用)

(l) 其他項目團隊成員的薪級水平、資歷、經驗及技能等證明文件(如類似職位的招聘廣告、薪級表等)

(m)機器設備、其他直接成本等開支的價值證明文件(如報價單等);
(n) 項目推行計劃;
(o) 由有意根據項目成果作進一步研究或開發的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如適用);
(p) 實物承擔的價值證明文件(如適用);以及
(q) 贊助的證明文件(如適用)。

申請機構應在申請表中詳細說明其項目團隊的主要成員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實現建議項目的成果,並提供相關能力的證明。

申請機構應列出所有支出項目及說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並嚴格遵守政府的採購安排。

申請機構不可更改其申請。但申請機構可應秘書處要求,就其申請提交補充資料。

一般而言,申請機構在提交所有需要的資料和文件後,最快可於約3個月獲告知評審結果。實際處理時間視乎申請機構所提交的資料是否完整和清晰等情況而定。秘書處會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格、全部所需證明文件及秘書處要求的澄清資料後,處理有關審批並通知申請機構。

基金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和批准申請。管理委員會由官方委員及包括學者、專業人士等非官方委員組成,以確保對申請項目作出客觀及公正持平的評審。

申請會按以下準則予以評審,其比重如下:

 

研究和應用項目

 

(a) 切合基金範圍的程度(10%);
(b) 創新及科技內容 (25%);
(c) 技術及管理能力 (20%);
(d) 財務因素 (10%);
(e) 項目成果在本港的商品化機會 (25%);以及
(f) 項目期限/推行計劃(10%)

 

純研究項目

(a) 切合基金範圍的程度 (10%);
(b) 創新及科技內容 (30%);
(c) 技術及管理能力 (20%);
(d) 財務因素 (10%);
(e) 研究成果在本港的應用潛力(20%);以及
(f) 項目期限/推行計劃(10%)

申請項目必須在評審標準「創新及科技內容」及「技術及管理能力」取得合格分數(即該項滿分的一半),方會獲得批准及資助。

基金為 (i)研究和應用項目;及 (ii)純研究項目提供資助。純研究項目方面,評核其申請時,會考慮其計劃,以及長遠而言研究成果是否可發展為產品或技術,供私營或公營機構推出、銷售或採用。

雖然基金不設上訴機制,但申請機構可重新提交曾遭拒絕的申請。惟申請書內容須因應委員會對項目提出的建議作出全面的修改,或能提供額外資料作為重新提交申請的理據。


在填寫重新提交申請的申請表格時,申請機構須清楚列明重新提交的申請與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重新提交的申請將由委員會根據相同的評審程序評核。

如管理委員會批准申請,申請機構須與秘書處訂立資助協議,當中所載的條款及細則包括監察項目進展及開支、提交報告及經審計帳目等。

申請機構須在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註冊的持牌銀行以其名義開立並維持一個獨立有息銀行帳戶,以專門處理項目的所有收支。所有項目撥款(包括基金資助額及申請機構承擔的款額)必須保存在項目帳戶,直到按照資助協議的要求用完有關撥款,或由申請機構根據資助協議訂明的條款退回至秘書處。

如申請機構同時成功申請了兩個或以上的項目資助,需要就不同項目在銀行分別開設不同的戶口,把不同項目的收支帳目分開處理,而不同資助項目的收支帳目須分別進行財務審計,不可進行合併或混淆。

為確保資助項目的有效執行,獲批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遵守基金規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 申請機構需要與秘書處簽署資助協議。
    • 申請機構必須開設一個獨立的銀行賬戶,用於處理項目內所有的收支項目,而相關的收入及支出報表必須由第三方進行審計。
    • 申請機構必須提交進度報告/ 最終報告和按項目推行期提交經審計賬目。
    • 秘書處會安排現場檢查,以監察項目的進展和結果
    • 申請機構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採購程序是按規定進行的。

 

有關監察措施、報告、提交經審計帳目及採購程序的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

秘書處將在所有項目開始後首6個月內,實地審查申請機構的編制及項目進度。根據個別項目性質和實施的情況,秘書處將進行現場檢查,包括隨機、突擊和例行檢查,以監察項目的進度和結果。秘書處進行現場檢查會考慮以下因素:

    • 項目實施的複雜性和規模。
    • 申請機構提交的進度報告/ 終期報告。
    • 申請機構執行項目的工作/ 結果,及與獲批項目內容的偏差。
    • 申請機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修訂。
    • 申請機構或所涉服務供應商過往實施項目的表現。

獲資助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附載於資助協議中的最終建議書推行獲批項目。任何對項目或協議的修訂、更改或增刪,包括更改項目開始或完成日期、項目團隊主要成員(包括項目總監、項目經理、組長及專家)、主要機器設備、範圍、方法、預算或現金流量預測,必須事先取得管理委員會的批准。申請機構必須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般情況下項目的獲批預算總額不可更改。資金調撥無須事先得到管理委員會批准,條件是:

 

(a) 該類別的開支累積偏差不超過該類別的原有核准預算的30%,而且不會導致預計項目成本及獲批資助總額有所增加;以及

(b) 在相關進度報告、中期報告及最終報告匯報各項轉帳及背後原因。

倘若未能如期達致協定階段成果,秘書處會檢討和建議補救措施,協助申請機構完成項目,並向申請機構發出提示和警告。為確保慎用公帑,如申請機構的表現未如理想或未能達致項目階段成果,政府可根據管理委員會的建議,考慮暫緩發放或削減獲批資助金額。秘書處會根據項目進度、階段成果及已達成的成果評估擬暫緩或削減的資助,以供管理委員會決定。待申請機構實施緩解措施和改善表現而令管理委員會感到滿意,暫緩的資助便會恢復發放。

 

管理委員會及政府有權要求申請機構歸還任何被不當使用的項目款項及不當使用期間所累積的利息。

管理委員會及政府有權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或終止資助:

 

(a) 缺乏理想進度;
(b) 完成項目的機會甚微不大;
(c) 未能在規定限期內提交中期報告/進度報告/最終報告或經審計帳目;
(d) 管理委員會不接納(c)段所述報告/帳目;
(e) 申請機構違反資助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或
(f) 當時情況足以構成終止項目的理由,以維護公眾利益。

 

如終止資助,申請機構或須退回基金就項目發放的所有/部分撥款,以及所有行政、法律費用及其他開支和利息。

所有項目撥款及資助連同項目所得收入均須存入項目帳戶,以抵銷項目開支。在項目完成(或視乎情況終止)後,獲款申請機構須於管理委員會接納項目的最終報告及已審核財務報表後一個月內,以資助協議列明的方式,將項目帳戶內所有未用的基金撥款以及剩餘項目收入按獲發放撥款比例退回政府,以及由項目完成日至退還剩餘款項日期間衍生的所有利息收入。

項目所開發的知識產權歸於申請機構,但申請機構須特許政府在政府項目無條件使用這些知識產權。儘管政府可在政府項目無條件使用這些知識產權,申請機構仍可就在政府項目中提供的服務及產品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