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常见问题

  • 一般问题
  • 资助详情
  • 有关提交申请的问题
  • 评审申请
  • 有关项目执行的问题
  • 有关利益分配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基金旨在资助企业或机构研究和应用与车辆有关的创新科技,并至少达致下列其中一个目标:

    • 提升驾驶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 提升道路网络或路面使用效率;以及
    • 改善驾驶安全。

申请机构须证明拟议项目符合基金的目标及相关政府政策,包括《香港智慧城市蓝图2.0》或《香港智慧出行路线图》,以便在香港推广智慧出行。

注意事项︰

基金为与车辆有关的创新科技 (i) 研究和应用项目;及 (ii) 纯研究项目提供资助。

基金接受公营及企业两个界别的申请:

 

公营界别

(i) 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ii)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

(iii)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的机构 (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条指定),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企业界别

(v) 公司;以及

(vi) 上文第(i)至(iv)段没有涵盖的机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注意事项︰

    • 上文第(i)及(ii)段所述研发中心及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在「申请指引」中统称为公营界别研究机构。
    • 如为机构、公司、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或根据有关条例成立。
      • 就非牟利机构而言,申请机构须提供补充数据如组织章程细则,以证明属非牟利性质。
    • 慈善团体是指《税务条例》第 88 条所述的获豁免缴税团体。

公司必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方可申请基金,并在申请时提供其商业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商业登记证之副本。

项目期限一般不应超过24个月。

 

为鼓励制订更多可在短期内为社会带来裨益的速效方案,持续不超过12个月并有合理及实际推行计划的项目会取得较高评分,而持续逾24个月的项目则会取得较低评分。

申请机构可以在一个资助项目完成前再申请另一项目的资助,但需在申请表上提供有关已获基金批资助项目的数据(包括已获批资助项目的名称、资助金额、年期等)。

 

申请机构需注意,已获批资助之项目的进度或表现可能会影响新申请项目的审批结果,而管理委员会亦会考虑申请机构同时执行多个项目的需要与能力。

基金为 (i)研究和应用项目;及 (ii)纯研究项目提供资助。纯研究项目方面,评核其申请时,会考虑其计划,以及长远而言研究成果是否可发展为产品或技术,供私营或公营机构推出、销售或采用。

基金并无就每年资助项目数量或资助金额默认上限。我们会视乎基金余额,按个别情况考虑每宗申请。

申请机构须承担项目部分成本︰

 

(i) 就企业界别申请机构而言,基金资助额最高为项目成本的50%,即企业界别申请机构须最少承担50%的项目成本。
(ii) 至于公营界别申请机构,基金资助额最高为项目成本的90%,即公营界别申请机构须最少承担10%的预计项目成本。

 

最高资助金额如下:

 

(i) 研究和应用项目的最高资助金额为每项港币2,000万元。
(ii) 纯研究项目的最高资助金额为每项港币800万元。

 

可获资助的开支项目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就公营界别研究机构以外的申请机构而言,申请机构的承担须以现金形式作出。至于公营界别研究机构,申请机构的承担可以是现金、实物或两者混合。实物承担只限以机器设备、消耗品或人力的形式提供。

赞助机构和支持者的数目不限。申请表格须夹附盖有公司/机构印章的相关文件以证明有关赞助和支持。

 

任何机构或人士均可赞助项目。项目获得的赞助额越多,以及相关业界的赞助机构越多,反映项目成果可吸引业界兴趣及采用,有关评分会予以适当加权。

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申请机构在申请表格上列出之项目内容、预算等安排的详细及合理程度、申请机构的往绩等数据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申请机构如有需要,可在递交申请文件前向秘书处查询。

不可以。所有基金的项目开支只可在项目期内支付。任何在批准的项目开始日期前所产生/承担的项目开支,均须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及支付。

除非事先获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项目最少须有50%的研究活动(按项目开支计算)在本港进行。另外,研究和应用类别项目下研发的技术须在本港作首次应用。

 

如在本港以外进行活动,申请机构有绝对责任确保有关活动符合当地规例和法律。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无须就任何违反当地规例和法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机构在提交申请时必须声明符合有关规定。

若购买设备或软件属实施项目所必须及有特别/专门用途,而非一般办公室及信息科技设备,可申请资助。

 

申请机构应谨慎地采购项目的设备、货物或服务。除非政府同意,申请机构必须遵循「申请指引」中列明的采购程序。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如属公营界别研究机构以外的申请机构,项目拨款一般可用以支付项目团队成员的薪酬,包括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雇主供款,但不可用作支付不定额薪酬、一般附带福利及津贴例如房屋开支(包括宿舍的象征式租金)、教育、培训、旅费及交通费(与项目直接有关并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交通费除外)、食物、医疗、牙科、保险、遣散费、逾时工作补薪及未放取的假期等。

 

属公营界别研究机构,项目拨款一般可用以支付根据相关公营界别研究机构既定机制所订的项目团队成员薪酬,包括强积金雇主供款、约满酬金、周年薪酬调整(增薪及晋升除外),以及一般附带福利(例如医疗)。

 

基金拨款不可用作支付薪酬予任何从政府、政府资助机构/团体、大学或政府资助计划支取薪金的人士。

 

一般而言,获资助申请机构的公司股东/董事不得从项目拨款中支取薪金。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直接参与项目的研发工作的公司股东/董事才可从项目拨款中支取象征式的薪金,惟有关安排必须得到管理委员会批准。

所有项目拨款及资助连同项目所得收入均须存入项目帐户,以抵销项目开支。在项目完成(或视乎情况终止)后,获款申请机构须于管理委员会接纳项目的最终报告及已审核财务报表后一个月内,以资助协议列明的方式,将项目帐户内所有未用的基金拨款以及剩余项目收入按获发放拨款比例退回政府,以及由项目完成日至退还剩余款项日期间衍生的所有利息收入。

基金由2021年3月31日开始接受申请,视乎基金余额,为期5年。

所有申请需连同申请指引内要求的所须证明文件,经由网上申请系统提交至秘书处(https://funds.hkpc.org/stf/)。

每个申请机构同时提交申请的项目数量不设上限,惟每个项目须不同。

如同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特区政府的资助,该项目将不会获得基金的资助。

 

如申请机构已向其他特区政府资助计划申请资助而未获审批或在审批中,申请机构需要在申请表上申报有关项目的数据。

如有需要,秘书处在接获申请后可要求申请机构澄清或补交数据,并会进行初步甄选,将不属于基金范围的申请剔除。凡通过初步甄选的申请,秘书处将作详细评审,然后把其建议提交管理委员会审批。如有需要,申请或须接受外部评审。申请机构须应秘书处要求,在秘书处指明的到期日前澄清或补交资料,否则将被视作实时撤回申请处理,惟事先获秘书处批准者除外。

申请机构须连同以下所须证明文件一并提交申请︰

 

(a) 商业登记证(如适用);
(b) 最近的周年申报表(或新成立公司的法团成立表格)(如适用);
(c) 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如适用);
(d) 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或证明书(如适用);
(e) 第三方就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给予的同意/特许(如适用);
(f) 组织章程细则(如适用);
(g) 申请表所提述各方的同意;
(h) 项目团队的组织结构,注明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的角色及责任;
(i) 人手编配表,订明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用在项目的时间;
(j) 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的简历,订明其资历、经验及往绩;
(k) 项目推行计划;
(l) 由有意根据项目成果作进一步研究或开发的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m) 实物承担的价值证明文件(如适用);以及
(n) 赞助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机构应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其项目团队的主要成员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实现建议项目的成果,并提供相关能力的证明。

申请机构应列出所有支出项目及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严格遵守政府的采购安排。

申请机构不可更改其申请。但申请机构可应秘书处要求,就其申请提交补充资料。

一般而言,申请机构在提交所有需要的数据和文件后,最快可于约3个月获告知评审结果。实际处理时间视乎申请机构所提交的数据是否完整和清晰等情况而定。秘书处会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格、全部所需证明文件及秘书处要求的澄清资料后,处理有关审批并通知申请机构。

基金已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申请。管理委员会由官方委员及包括学者、专业人士等非官方委员组成,以确保对申请项目作出客观及公正持平的评审。

申请会按以下准则予以评审,其比重如下:

 

研究和应用项目

(a) 切合基金范围的程度(10%);
(b) 创新及科技内容 (25%);
(c) 技术及管理能力 (20%);
(d) 财务因素 (10%);
(e) 项目成果在本港的商品化机会 (25%);以及
(f) 项目期限/推行计划(10%)

 

纯研究项目

(a) 切合基金范围的程度 (10%);
(b) 创新及科技内容 (30%);
(c) 技术及管理能力 (20%);
(d) 财务因素 (10%);
(e) 研究成果在本港的应用潜力(20%);以及
(f) 项目期限/推行计划(10%)

申请项目必须在评审标准「创新及科技内容」及「技术及管理能力」取得合格分数(即该项满分的一半),方会获得批准及资助。

基金为 (i)研究和应用项目;及 (ii)纯研究项目提供资助。纯研究项目方面,评核其申请时,会考虑其计划,以及长远而言研究成果是否可发展为产品或技术,供私营或公营机构推出、销售或采用。

虽然基金不设上诉机制,但申请机构可重新提交曾遭拒绝的申请。惟申请书内容须因应委员会对项目提出的建议作出全面的修改,或能提供额外数据作为重新提交申请的理据。

 

在填写重新提交申请的申请表格时,申请机构须清楚列明重新提交的申请与原先遭拒绝的申请的相异之处。重新提交的申请将由委员会根据相同的评审程序评核。

如管理委员会批准申请,申请机构须与秘书处订立资助协议,当中所载的条款及细则包括监察项目进展及开支、提交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等。

申请机构须在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注册的持牌银行以其名义开立并维持一个独立有息银行帐户,以专门处理项目的所有收支。所有项目拨款(包括基金资助额及申请机构承担的款额)必须保存在项目帐户,直到按照资助协议的要求用完有关拨款,或由申请机构根据资助协议订明的条款退回至秘书处。

如申请机构同时成功申请了两个或以上的项目资助,需要就不同项目在银行分别开设不同的户口,把不同项目的收支账目分开处理,而不同资助项目的收支账目须分别进行财务审计,不可进行合并或混淆。

为确保资助项目的有效执行,获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守基金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 申请机构需要与秘书处签署资助协议。
    • 申请机构必须开设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处理项目内所有的收支项目,而相关的收入及支出报表必须由第三方进行审计
    • 申请机构必须提交进度报告/ 最终报告和按项目推行期提交经审计账目。
    • 秘书处会安排现场检查,以监察项目的进展和结果。
    •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采购程序是按规定进行的。
  •  

有关监察措施、报告、提交经审计账目及采购程序的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秘书处将在所有项目开始后首6个月内,实地审查申请机构的编制及项目进度。根据个别项目性质和实施的情况,秘书处将进行现场检查,包括随机、突击和例行检查,以监察项目的进度和结果。秘书处进行现场检查会考虑以下因素:

    • 项目实施的复杂性和规模。
    • 申请机构提交的进度报告/ 终期报告。
    • 申请机构执行项目的工作/ 结果,及与获批项目内容的偏差。
    • 申请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修订。
    • 申请机构或所涉服务供货商过往实施项目的表现
  •  

获资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附载于资助协议中的最终建议书推行获批项目。任何对项目或协议的修订、更改或增删,包括更改项目开始或完成日期、项目团队主要成员(包括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组长及专家)、主要机器设备、范围、方法、预算或现金流量预测,必须事先取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申请机构必须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获批预算总额不可更改。资金调拨无须事先得到管理委员会批准,条件是:

 

(a) 该类别的开支累积偏差不超过该类别的原有核准预算的30%,而且不会导致预计项目成本及获批资助总额有所增加;以及

(b) 在相关进度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汇报各项转账及背后原因。

倘若未能如期达致协议阶段成果,秘书处会检讨和建议补救措施,协助申请机构完成项目,并向申请机构发出提示和警告。为确保慎用公帑,如申请机构的表现未如理想或未能达致项目阶段成果,政府可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建议,考虑暂缓发放或削减获批资助金额。秘书处会根据项目进度、阶段成果及已达成的成果评估拟暂缓或削减的资助,以供管理委员会决定。待申请机构实施缓解措施和改善表现而令管理委员会感到满意,暂缓的资助便会恢复发放。

管理委员会及政府有权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或终止资助:

 

(a) 缺乏理想进度;
(b) 完成项目标机会甚微不大;
(c) 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提交中期报告/进度报告/最终报告或经审计账目;
(d) 管理委员会不接纳(c)段所述报告/账目;
(e) 申请机构违反资助协议的条款及细则;或
(f) 当时情况足以构成终止项目的理由,以维护公众利益

 

如终止资助,申请机构或须退回基金就项目发放的所有/部分拨款,以及所有行政、法律费用及其他开支和利息。

所有项目拨款及资助连同项目所得收入均须存入项目帐户,以抵销项目开支。在项目完成(或视乎情况终止)后,获款申请机构须于管理委员会接纳项目的最终报告及已审核财务报表后一个月内,以资助协议列明的方式,将项目帐户内所有未用的基金拨款以及剩余项目收入按获发放拨款比例退回政府,以及由项目完成日至退还剩余款项日期间衍生的所有利息收入。

项目所开发的知识产权归于申请机构,但申请机构须特许政府在政府项目无条件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尽管政府可在政府项目无条件使用这些知识产权,申请机构仍可就在政府项目中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