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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营界别

合资格申请人

  1. 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2.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由香港政府创办的大学;
  3.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 的机构(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条指定),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由香港政府创办的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
  4. 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资助金额

    • 资助金额最高为预计项目成本的 90%。

 

财务承担

    • 公营界别研究机构以外的申请机构 (包括企业界别及公营界别研究机构联合提交的申请),申请机构的承担须以现金形式作出。
    • 公营界别研究机构的承担可以是现金、实物或两者混合。实物承担只限以机器设备、消耗品或人力的形式提供。

发放拨款

公營界別研究機構以外的申請機構 (包括企業界別及公營界別研究機構聯合提交的申請)的撥款時間表如下:

  分期拨款累积上限
(基金资助金额的百分比)

  首期拨款
  中期拨款
  终期拨款

30%
70%
100%

公營界別研究機構的撥款時間表如下:

項目期限分期拨款累积上限
(基金资助金额的百分比)
12个月或以下

首期拨款
中期拨款
终期拨款

40%
95%
100%

超过12个月

首期拨款
第一期中期拨款
第二期中期拨款
终期拨款

40%
70%
95%
100%